法制網深圳12月4日電 記者游春亮 通訊員惠珍珍 王東興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聯合市公安局,出台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審著裝規定,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、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。這是深圳在全國率先進行這項制度性改革。
  規定明確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,可以選擇穿著自己的或其家屬、辯護人提供的服裝,包括西服及其他便裝;被告人或上訴人無合適出庭受審服裝的,由看守所提供;服裝應當整潔、得體,其上不得附有任何監管機構標識、文字、圖案、編號或其他宣傳標誌、標語;被告人或上訴人出庭受審時,不得穿著制服等表明特定身份的服裝,不得僅穿著背心、短褲等過於裸露身體、顯示文身或疤痕的服裝,不得戴有色眼鏡、首飾、帽子等遮擋面容的佩飾。  (原標題:深圳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審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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