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救同伴不幸溺亡的黃康。(家屬提供)
吳珍桂在兒子出事的地方,越看越傷心。
  昨天是清明節,江夏區鄭店街青蓮庵村46歲的吳珍桂心如刀絞,幸福山公墓上一座新墓上貼著她獨子的照片,兒子黃康的生命永遠定格在18歲。
  去年7月16日,黃康因救落水同伴不幸溺亡,兒子未能獲批見義勇為,讓這位媽媽非常難以接受。
  與落水同伴雙雙溺亡
  前天,記者找到了事發當天出警的江夏區公安分局紙坊派出所民警花昌明,他介紹了案發經過及他們的調查情況:事發當天下午,17歲女孩張某和19歲青年熊某在QQ上聊天,然後相約去紙坊一個網吧玩。晚上,這兩人在網吧里又遇到了黃康和他的一名男同學,四人覺得網吧很悶,決定到不遠處的青龍水庫去乘涼。“我兒子跟張某和熊某隻是在網吧有過幾面之緣,因為兒子有摩托車,才帶他們去水庫。”吳珍桂插話說,那天,恰好家裡電腦壞了,他才去了網吧。
  花警官介紹,這幾個孩子來到青龍水庫邊聊天,中途黃康用摩托車送男同學回家,順便帶了三瓶飲料返回,悲劇隨後發生。
  熊某在筆錄中說,他當時在接電話,聽見女孩張某叫水裡有東西,接著翻過水庫的防護水泥墩,又站到水庫邊的斜堤上,不知怎的就落進水裡。
  接著黃康跳進水裡救女孩張某,兩人在水裡掙扎,熊某很害怕,就打電話給媽媽。
  “我兒子有1米8的個頭,根本不會游泳,但是他想都不想就跳下去救人。”吳珍桂說。
  花警官說,事發時已是凌晨,水庫漆黑一片,民警和消防官兵連夜搜救,凌晨3點才將溺亡的兩人打撈上來。
  花警官帶記者還原了現場,網吧到水庫的距離只有七八分鐘車程。水庫邊有半米高的水泥護墩,岸邊有醒目的警示牌:水庫水深禁止戲水和游泳。當地人說,這裡每年都有人淹死,大人小孩都有。
  吳珍桂一看到兒子落水的地方就忍不住哭起來,她說孩子被打撈起來時,衣服整齊。
  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被拒
  吳桂珍很消瘦,萎靡不振,回家的路,她居然指錯了方向。她告訴記者,兒子沒出事前,她蠻開朗,“現在都完了,做什麼都沒有勁。”她總在念叨。
  她家是一幢三層私房,她說,以前家裡很窮,她和丈夫一點點打拼,快30歲才生的黃康。
  家裡地板上有一層灰,黃康的房間,床鋪還鋪著,電腦仍然壞著,一切都是原樣,她不時夢見兒子又回來睡覺玩電腦了。
  出事幾個月後,吳桂珍才恢復了點力氣,開始為兒子申請見義勇為而奔走。找街道、派出所等出具證明,等資料遞交到區綜治辦後,又一趟一趟去問結果。今年年初,她終於等到答覆:兒子不能認定為見義勇為,因為兒子和他施救的女孩是相邀去玩。這令她很不解。
  她說,兒子人緣很好,“走”的那天,光同學就有幾百人來送他,有的還專門從外地坐飛機趕來。他爸爸是泥瓦匠,是全家的經濟支柱,兒子以前還勸她:“媽媽以後少打點牌,爸爸好辛苦啊。”爺倆平時交流並不多,現在兒子出了事,爸爸的頭髮迅速花白了。
  救認識的人不算見義勇為
  3日,記者陪吳珍桂來到江夏區綜治辦,一位商姓工作人員告訴記者,他們也進行了調查,認為黃康和他施救的女孩是相約去水庫玩,發生意外時,黃康挺身而出,盡到了對同伴互救互助的義務,但不屬見義勇為。
  記者採訪了市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一名負責人,她說,根據《武漢市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》,見義勇為是指非履行職務的人員,為保護國家、公共利益和公民人身、財產安全,不顧個人安危,挺身而出,同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在災害事故中勇於救助的行為。2006年修訂的補充法規中,將下水救人也列入進來,但結伴同行,下水救同伴不屬於見義勇為,因為,同伴遇險自己有施救的義務。通俗地講,如果是路過救了不認識的人才算見義勇為。
  “危急之下,孩子下水救人,還獻出了年輕的生命,難道就不能得到個榮譽稱號嗎?”吳珍桂還是不能理解。
 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這位負責人說,捨己救人確實應該受到褒獎,但根據現有法規,黃康的行為不在見義勇為的範圍,可以從道德品質、精神文明等方面按相關標準,申報其他榮譽。
  湖北大學教授、法律系主任陳小燕說,從一般人的感情來講,小伙子的舉動應該是見義勇為,但從法律條款看,又不符合申請標準,這種情況只能情感服從法律,但是相關部門應該做好對這個家庭的人道主義安撫。
  好友為黃康點亮QQ
  昨天,記者登錄黃康的QQ空間,發現上面有好多懷念他的留言,在朋友眼中“他很仗義”,一直喜歡幫助別人,所以朋友很多。他出事後許多朋友給他留言,“幸福女人”說,別人都說時間可以讓人淡忘,我覺得時間會增加我的思念之情。
  還有這樣一條留言:“我是黃康的朋友何輝,以後我會經常登他的QQ,點亮他的頭像,別問我怎麼知道他密碼。”昨天下午,記者聯繫到何輝,他是黃康的高中同學,他說:“黃康性格很好,很開朗,跟我什麼話都說,他QQ密碼都會告訴我。他出事後我時常用他的號說話,想讓大家不要忘記他。”
  文圖/記者王震 實習生付榮
(原標題:為什麼救同伴不屬見義勇為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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