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制晚報訊(記者 王巍 洪雪)原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李學智,被控在查處企業污染物排放中受莊臣賄231萬餘元。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其受賄36萬餘元,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後檢方提出抗訴,李學智也上訴稱自己無罪。
  記者今日獲悉,二中院終審認定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29萬元,撤銷一審判決,以犯受賄罪改住商不動產判其有期徒刑14年。
  一審認定化療飲食收受36萬餘元財物判刑12年
  指控稱,李學智利用任環境督查的職務便利,在對河南新鄉新亞紙業公司現場核查中,從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化療飲食注意或索要190萬元及價值3.4萬餘元的三星手機5部。
  另外,其還在河南安住商不動產陽市及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中,伙同妹夫劉某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16萬餘元;在對河南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的核查中,以處罰整頓為藉口,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2萬元及茶具、紀念幣等,價值1.2萬餘元。
  此外,李學智在擔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,在對劉某考察調動時,從劉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18.6萬元。以上金額共計231萬餘元。
  西城法院審理後,未認定190萬元、5部手機及2萬元,認定李學智受賄36萬餘元,判處有期徒刑12年。
  宣判後,檢方抗訴,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31萬餘元,建議二中院改判或發回重審。李學智則上訴,要求法院宣告自己無罪。
  二審控辯爭論未認定的190餘萬是何性質
  二審開庭,控辯雙方就190餘萬元是受賄還是借款激烈辯論。
  檢方指控,李學智收受的最大一筆款物,來自河南新鄉新亞紙業董事長宋某。因一審未予認定,檢方讓宋某出庭作證。
  宋某稱,2011年1月13日,李學智帶隊前來檢查,稱其企業偷排全國罕見。宋某說,自己的企業並沒偷排,感覺被敲詐。後李學智要求其單獨去賓館見面,他理解為對方“想搞見不得人的交易”。
  李學智稱,檢查發現新亞紙業存在污染嚴重、危險廢物與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大問題;否認找宋某要過錢,並稱是宋某一直追著要見面,讓他高抬貴手,他則一直稱核查結果已上報領導,無法幫忙。
  李學智還說,收錢是在極其被動的情況下完成的,也曾想退錢。
  2011年8月15日,環保部對新亞紙業做出行政處罰,責令其停產並罰款10萬元。李學智隨後被調查。檢方稱,李學智知道被查後,於當年10月6日委托妹夫劉某退錢。
  李學智辯稱,193萬元就是宋某與劉某間的借款,有借款書為證。
  對此,檢方稱,借款書系李學智提供,無法提供原件,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,不應作證據。
  宋某也表示,從沒見過借款書,更沒簽過字,“雖然筆跡像,但應該是複印上去的。”宋某說。
  法院認定190餘萬不是借款
  二審法院認為,多項證據足以證實李學智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或索要宋某財物。
  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複寫形成,無法證明真實性,借款書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,宋某亦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,故辯護人所提相關款物已轉為借款的辯護意見不成立,法院不予採納。檢方的相關意見成立,法院予以採納。
  對於李學智索要河南淇縣污水處理廠現金2萬元的事實,法院採納了李學智辯護人的意見,認為李學智收受2萬元後及時上交,不是受賄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李學智已構成受賄罪。原審法院所作判決,定罪準確,但對起訴書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,應予改判。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系索賄,依法應從重處罰。
  二中院做出終審判決,撤銷一審判決,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。
  文/記者 王巍 洪雪  (原標題:查排污受賄 原環保部一處長判14年 一審認定受賄36萬餘元判刑12年 檢方抗訴獲採納 終審認定涉案金額229萬元並改判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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